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办法、报建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。
受理条件:取的项目立项,并符合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受理。
有效期:6个月,期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农垦局提出申请,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,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
受理范畴:建设工程类项目的,土地招标、拍卖、出让用地须办理,划拨用地不用办理;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:新建、扩建的各类市政工程项目。
一、申报材料
1. 申请报告(项目业主提供);
2. 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(项目业主提供);
3. 属建筑工程类项目填写《广西农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》;属市政工程类项目填写《广西农垦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条件申请表》(广西农垦信息网下载);
4. 拟建建设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材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(到地方规划部门办理,为农垦局批复的规划可不提供);
5. 标明用地准确位置和面积的地形图(比例1:500或1:1000)、路网图及其电子文档各1份(地形图:委托测绘部门测量;路网图:到规划部门购买);
6. 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复印件1份(到农垦发计处或地方发改部门办理);
7. 特殊项目需提供消防、卫生、环保、相邻单位等意见(到消防、卫生、环保、相邻单位办理)。
二、审批程序
受理→经办人初审→业务会研究→副主任审核→主任审定→局领导签发
三、办结时限
7个工作日(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9个工作日)。
说明:以上审批时限,不含报建单位中间测量时间,不含报农垦局审批时间。
四、办结文件
1.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;
2.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。
五、收费
收取计算机绘图费。